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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信息来源: 点击: 作者: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文件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现将查处的五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通报如下。

一、姬塬镇财政所所长张志新未正确履职的问题

2016年至2017年期间,姬塬镇冯团庄村等9个行政村实施贫困村基础设施、村道路维修和坡改梯项目,姬塬镇财政所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和定边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支付工程款,存在未建先付、未扣留项目质保金及未按时支付约定比例工程款。2021年11月19日,张志新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新安边镇宗小涧村时任村支书李昌枝、村主任张志亮未正确履职的问题

1998年,新安边镇宗小涧村时任支书李昌枝、村委会主任张志亮2人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擅自同意张某违反1998年1月1日签订的种植300亩大扁杏草原治理合同,将大扁杏改为普通树种;2006年3月,张志亮擅自代表宗小涧委员会与承包方张某签订了《关于承包草原资源开发合同》。2021年11月8日,李昌枝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志亮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县人民法院干部张泉东未正确履职的问题

2018年11月,张泉东在执行乔某房产过程中,与乔某手机通话时语言不文明;2019年7月19日,张泉东在处理刘某与陈某土地承包权纠纷案时,虚构当事人谈话,伪造当事人签字、按印,未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12月17日,张泉东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时任队长田禾、干警徐金伟未正确履行职责问题

2012年10月8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干警徐金伟(主办案人)处理王某被伤害案时,未开具伤情委托鉴定书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致使案件长期搁置未结案,且案卷材料中无公安局相关会议记录。对此,刑警大队时任队长田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年12月17日,田禾、徐金伟二同志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五、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吴瑞山、白泥井法庭副庭长董恩国失职失责的问题

2016年8月,董恩国在主审蒋某诉定边县白泥井镇先进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未调查收集证据、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蒋某参加诉讼,即作出了判决,导致蒋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6年9月,吴瑞山处理蒋某诉讼案时,未及时签发裁定文书,且未将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白泥井镇人民政府及该案相关人员,导致补偿款被他人领取。2021年12月17日,吴瑞山、董恩国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五起问题,是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有的履职不用心、工作不严谨;有的思想麻痹、敷衍应付,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不牢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不足,广大党员干部务必以案为鉴,主动对照检查,切实筑牢为民服务意识,树立担当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