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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 榆林市纪委监察局网站 点击: 作者:佚名

第一条  为促进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自办案件移送审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案件查办质量,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案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办案件是委局机关案件承办室调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调查的立案案件。

第三条  委局机关案件承办室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移送审理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对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三)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室的处理意见;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

(五)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六)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七)全部证据材料、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材料和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八)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时如有暂予扣留、封存的款物,其清单、保管凭证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四条  案件承办室应将拟移送审理案件的有关材料装订成卷,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须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和《案件移送审理程序登记表》办理移送手续,同时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五条  案件审理室形式审核后,对于证据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案件应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要求案件承办室补齐证据材料、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受理。

第六条  审理过程中,需补充个别证据材料,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由案件承办室调查补证,也可由案件审理室直接调查补证。发现案件主要事实不清、重要证据不足的,案件审理室书面说明需重新调查的理由和内容,经请示分管审理与案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中止审理,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原案件承办室进行调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即恢复审理。

第七条  重大案件或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及委局领导交办需审理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室与案件审理室协商提出意见,并报经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案件可在案件调查阶段介入审理。

第八条  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特别是对案件中的主要违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完善办案程序等方面与案件检查人员共同把关,发挥案件审理对案件查办取证工作的指导作用。案件调查终结后,仍应按照规定正式移送审理。

第九条  案件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审理室办理处分决定、请示、批复(通知)和备案等手续,以及将有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并对处分决定、批复(通知)的执行进行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应告知有关案件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案件移送审理程序登记表

3、案卷装订顺序及基本要求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案件名称

 

初核时间

 

立案时间

 

移送材料目录:

 

 

 

                                       共   件

主办室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移交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案件移送审理程序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案件名称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党内职务

(含各级党委委员、侯补委员)

 

行政职务

 

人大或政协任职情况

 

初核时间

 

初核批准机关

 

立案时间

 

立案批准机关

 

是否采取“两规”、“两指”措施

 

“两规”、“两指”措施批准机关

 

“两规”、“两指”措施起止时间

 

“两规”、“两指”措施期限延长时间

 

案件调查起止时间

 

案件调查期限是否延长

 

案件调查期限延长原因

 

案件调查期限延长批准机关

 

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

 

涉案款物

处理情况

 

调查组

处理意见

 

主办室

处理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案卷装订顺序及基本要求

初核了结卷装订顺序

1、初核报告: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的手写签名;

2、案件来源(举报信、领导批示件等);

3、初核呈批表;

4、证据材料,按照初核报告核实的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罗列证据材料;

5、其他初核材料。

二、立案案卷装订顺序

1、调查报告;

2、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3、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

4、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5、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6、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

7、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决定书;

8、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及解除手续;

9、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10、办案依据,包括举报材料、领导批示、初核方案、初核呈批表及初核报告等;

11、调查方案及办案计划;

12、证据材料,按照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问题依次按时间顺序逐一排列;

13、其他调查材料。

三、卷内材料基本要求

1、卷内破损和褪色的文字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

2、文字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摘抄件加以说明,并由抄写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

3、证据材料中的谈话笔录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涉及多个违纪问题,证据材料尽可能围绕每个问题依次排列;

4、卷中出现的复印件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单位、复印件人,并由原保存单位加盖公章;

5、收缴违纪资金和财物应将开具票据、没收、追缴财物清单应附卷;

6、调查报告要写明案件来源、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定性、法规依据和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由调查组全体成员手写签名;

7、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被调查人无不同意见的,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被调查人同意违纪事实材料,但提出有关补充意见的,应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补充意见另附”。之后,被调查人应写出书面补充意见,调查组应根据补充意见写出情况说明。被调查人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的,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不同意,另附说明”。之后,要求其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调查组据此写出情况说明。被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并签字。以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签注意见后,均要本人签名摁印并标注时间。

8、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需由相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所在单位性质、党组织及行政隶属关系、是否担任同级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也需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四、卷皮规范填写

中共榆林市纪委

 榆林市监察局

关于×××单位×××职务×××的××案的调查卷(或初核了结卷)

用小楷毛笔或书法软笔书写,如有多卷应注明(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