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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各乡镇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纪委关于推行新“四项制度”要求,进一步整合乡镇纪委办案力量,经县纪委研究,制定《关于推行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面整合乡镇纪委办案力量,通过联合办案、交叉办案,用以案代训的方式,有效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水平和质量。
      第二条  将全县25个乡镇划分成六个办案协作区,每个协作区由一名县纪委领导牵头,指定一名乡镇纪委书记具体负责,其他乡镇纪委书记为协作区成员,服从牵头领导和负责人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条  定期由牵头的县纪委领导召集召开办案协作区调度会议,听取汇报,及时掌握基层办案动态,切实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查办案件过程中,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书由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纪委统一形成,并在调查结束后,严格按照“一案双报告”制度形成《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连同所有证据材料一并报县纪委审理室统一审理。
      第五条  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所查乡镇纪委将所有案件材料按规定装定成卷,交县纪委案管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条  查办案件的时限以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时限为准。
      第七条  牵头领导定期对所负责的办案协作区内的案件调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八条  负责办案协作区的乡镇纪委书记和其他成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所负责的区域内的案件查办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果,坚决杜绝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办人情案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  参与查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牵头领导和协作区负责人的统一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参与查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不得向外泄漏案情,严格执行查办案件的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办案工作人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必须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决不允许久推不决、拖而不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