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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理顺药品进购渠道,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有效降低医疗服务中的药品价格,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09]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工作作为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基层人民的根本利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实现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同质同价;实现竞价采购药品与市场药品同质低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力争做到群众满意、医疗机构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
    (三)努力达到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使广大患者真正得到实惠;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促进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宏观调控、管理和监督职能;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定边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定边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情况,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进轩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马江鲁副副局长兼任。
     (三)部门和单位职责。
        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开展药品“三统一”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2、卫生行政部门。
     (1)定期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三统一”工作落到实处。
     (2)负责医疗机构中标药品的申报、采购和使用的监督。
     (3)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审核应当备案的自行采购的药品目录。
       3、医疗机构。
    (1)成立本单位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药品“三统一”的申购、使用、回款和加价等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每季度向县药监局上报药品“三统一”落实情况;
    (2)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站)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申购药品;
    (3)执行“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零利润,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二级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加价率15%”的加价政策,统一价格;
    (4)按照用药需求,依照药品中标目录,严格遵守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申购制度,申购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
    (5)药品配送到达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
    (6)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卫生室药品“三统一”代配、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工作方法
    (一)在我县25个乡镇和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
    (二)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本着服务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休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工商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药监部门负责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三统一”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公布制度,通过各部门的能力配合,确保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