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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突出严管严治,勇于自我革命,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信息来源:干部监督室 点击: 作者:杜晓荣 孙涛

为进一步深化拓展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在严管严治上勇于自我革命,夯实纪检监察、巡察工作责任,从严从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巡察干部的监督管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纪检监察铁军。近日,定边县纪委印发《定边县纪检监察、巡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对象、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强有力追责机制督促纪检监察、巡察干部正确履职,夯实监督责任,强化了对监督者的监督。

明确对象。《办法》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和县委巡察干部,明确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室、组、部、中心负责人、巡察组组长负主要领导责任,协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细化情形。《办法》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巡察等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25种追责情形。比如年内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对象“零立案”、未发现上报所辖单位重点监督对象违纪违规问题;无故拖延、督而不办,线索办结后不及时录入案管系统影响案件报送率的;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的佐证材料不齐全,关键要素不完整,未如实在工作日志、巡察问题底稿和巡察报告中反映的等等。

列明方式。对情节轻微的,实施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谈话提醒、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等方式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程序进行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不适合继续在纪检监察系统工作的,坚决予以调离。

规范程序。对纪检监察、巡察工作人员存在追责情形的,由县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提出意见,报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案件专题会或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级实施。

结果运用。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纪检监察、巡察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办法》印发后,县纪检监察干部和巡察干部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对照25种追责情形,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开展工作,确保案件查办、监督检查、巡察等工作按时、高效完成,为推动定边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