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定边县法院民三庭原庭长马占江、审判员牛正旭违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一)2011年11月,榆林市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将马俊霆起诉至定边县人民法院,由马占江、牛正旭、李胤璇组成合议庭,指定马占江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牛正旭为主审法官、李胤璇为代理审判员。在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由于办案法官未采纳关键证据且分配举证责任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该案错误判决,引发原审原告多年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卷宗是(2019)陕0825执7759号。执卷中无故将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纳为被执行人,多项法律文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牛正旭作为执行审判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给予马占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牛正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对吕银梅、李胤璇和杨建军3名同志实施谈话提醒。
二、关于定边县法院白小林、董建军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2021年5月14日,陕西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移交有关“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白小林在申请执行人杨丰全(委托人:宗孝荣)与被执行人常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款288000元),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中,违反工作纪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董建军作为本案的书记员,违反工作纪律,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给予白小林同志政务降级处分、给予董建军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三、关于定边县人民法院原执行工作人员郝玉亮、屈文学、陈军武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屈文学、陈军武、郝玉亮在办理案号2001年字第189号建行执行异议案的过程中,将定法(1990)经裁定第20号民事裁定书作为驳回建行执行异议的裁定依据之一,但是建设银行执行异议案卷中没有此裁定书;2001年9月4日,李保等七件申请强制执行田仁代购代销、借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人员屈文学等人在查封扣押田仁房内财产的过程中,查封扣押清单上“被查封、扣押财产人或其成年家属”一栏无签字,竞买人郭天鹏在查封扣押清单上执行人员一栏内签字,在案卷中没有反映该财产的解封、去向的相关材料;2001年8月16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信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田仁房地产。法院执行人员未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对拍卖相关事宜不清楚,且执行卷内也无拍卖过程相关材料。法院原执行庭庭长郝玉亮和原执行工作人员屈文学、陈军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田仁长期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郝玉亮、屈文学和陈军武3名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关于定边县人民法院杨荐华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2019年,榆林市纪委第一执纪监督室在核查有关问题线索中发现,定边县法院在作出(2015)民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时,所依据的靖边县法院移交的案卷丢失。杨荐华作为定边县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力,档案管理不善导致档案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给予杨荐华政务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