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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冯地坑乡刘畔村原党支部书记薛世军等人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8日 信息来源: 定边县纪委 点击: 作者:佚名

2015年,定边县冯地坑乡刘畔村实施灵州至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时,为了施工顺利进行,经刘畔村党支部书记薛世军、村主任薛君等人与施工方协商,施工方承诺支付7200元协调费用于村干部的电话费和生活补助。2015年9月在征地时,刘畔村在灵绍线龙源遗留塔基借地协议中以加大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资金7200元,在后期分配报账时通过刘畔集体土地的名义将该款报出,由村主任薛君分发给各大小村干部,其中薛世军领取1240元。薛世军身为党支部书记,伙同其他村干部以向企业提出协调费,加大征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电项目补偿款7200元,破坏了企业营商环境。冯地坑乡党委给予薛世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该起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通报,释放了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党员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的强烈信号,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夯实各级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