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长不当干部” 处于最基层的村干部群体,“官”不大,却掌管着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大事小情。中国有9亿农民,分布在60多万个行政村中,约有500万村干部在管理这些村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他们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近年来,村干部违法犯罪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百姓上访告状连续不断。为找准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定边县纪委监察局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作为调研课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根源,寻求解决对策。
当前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村干部思想觉悟不高,文化水平低。一方面部分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与其工作职责应具备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又不主动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导致驾驭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不高;另一方面,有的村委干部因在位时间较长,对本村的发展做过一定贡献,于是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独断专行,家族思想严重,在入党、参军、人员使用和扶贫救济物质的调配等问题上,首先考虑的是自己亲属和朋友,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
(二)政务、村务公开不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统一,依然存在财务不清现象。各乡镇虽然都建立了农村财务管理结算中心,实行 “村财乡管”制度,制度虽然具备了大体框架,探索出了大体的管理路子,但具体条文往往不够完整,村级财务监管机制不同程度的存在漏洞,且在制度的落实上偏散偏软,有的结算中心仅起到了替村做账、保管账的作用,缺乏对村级财务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农村财务管理流于形式已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个别乡村存在着政务、村务公开内容不具体,公开程序不恰当,公开方法相对滞后等不规范问题,造成村委会在集体财务管理、征用土地及变卖集体资产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中透明度不高,群众对村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还未得到较好落实,农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监督乏力,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村干部行使职权缺乏有效监督 ,“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存在。村级的大小事情一般都是村支书或村主任说了算,很多村子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一般都是“宗族式”、“家族式”、“亲友式”的管理模式。村内各项制度也是有名无实,村务公开流于形式,村民审查事项、发表意见、行使监督的机会不多;村民民主监督意识也很薄弱,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再加上上级行政机关疏于对村干部的指导和监督,对村干部中违法违纪的问题,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四)教育、培训不到位。村、组一级干部都是当地的农民,大部分时间用于干家里的事,学习政策法规和党的纪律时间没有保证,村干部受教育的途径少之又少;村、组干部的学习教育材料也偏少,即使乡镇组织学习一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很好地结合农村实际,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低。
针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该调研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强化教育,提高廉政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新的发展时期,更需强化对农村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尤其要加强法纪教育,真正形成用教育引导干部、激励干部、警醒干部的机制,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根基。要将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列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每年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培训,让村干部特别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接受党风廉政教育,提高依法依纪办事的能力。要充分利用正反典型对村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廉洁自律意识。
(二)抓好制度建设,规范权利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村账乡管制度”、 “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村干部岗位职责”等,明确村干部权限、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权限、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置规定。二是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对村干部的工作要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以此作为村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促进基层干部廉洁自律。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村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政务、村务和党务公开,接受干部及群众的监督。要按照政务、村务和党务“三公开”的要求,该公开的必须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政务、党务、村务公开。拓展公开形式,通过公开栏、会议、简报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让群众轻松获取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从根本上讲就是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实现村务公开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措施,只有让群众来监督村官手中的权力,村官才不敢滥用权力。
(四)要大力进行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村干部和村民的守法意识。不管是村干部,还是一般村民,法制观念普遍淡薄。只知道这种方法不对,但到底是一种什么行为、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却知之甚少,普法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还任重道远。定期进行法律宣传,特别是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村官违法犯罪案件的及时查处、暴光,以案讲法,起到震慑作用;普及他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