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定边县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综合党的政策和纪律法律要求,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既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又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同时坚决不放松第四种形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放松,真正让监督检查的约束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数据最有说服力,截至目前,定边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451人次。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00人次,占65.3%;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52人次,占30.7%;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57人次,占2.3%;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42人次,占1.7%。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第四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监察体制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从该县近年来运用“四种形态”实践来看,监察体制改革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强化了日常监督,有力地助推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有效管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性的违纪违法,遏制其走上犯罪道路,更大程度上达到了“处理一人,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