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不受理事项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举报。
(四)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1.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2.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3.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4.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5.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6.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7.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工作程序
线索受理:接受反映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和材料,并予以处理。
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者部分问题是否存在,并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立案审查调查: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案件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对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落实。涉嫌职务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