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约束,旨在建立科学完备、行之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各级组织严把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关,明确责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着力选好人用好人。为政之要,莫先乎人;成事之要,关键在人。选人用人小到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大到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那么如何选拔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就尤为重要。《办法》中明确指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纪检监察监督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履行监督执纪职责的重要环节,在选人用人整个过程中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持“能者上,劣者下”的原则不动摇,充分发挥自身职责优势,监督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将真正能为人民群众谋幸福、德才兼备、忠诚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
高悬责任追究利剑,形成全面震慑效应。由于如今社会的复杂性、人的多样性以及识人者的局限性,导致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正如王安石《登飞来峰》中的一句诗“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会被人、事和物的假象所迷惑,这是因为我们没有全面、客观、正确的认识人、事和物的本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是同样的道理,它要求我们党委、人事组织部门及监督执纪部门能全面、客观、准确的识人用人,练就识人察人的“火眼金睛”。《办法》明确规定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说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被提拔人的责任,更要追究“提拔人”及负责监督检查职责人的责任,这样明确细化责任后就能起到效果明显的震慑作用,让各级党组织及人事组织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作为监督执纪部门我们要运用好责任追究这把利剑,发挥监督执纪作用,层层传导震慑效应。
干部选拔任用就像培育一株小树,甚至比培育树苗更难,正所谓“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要让树苗成长为枝繁叶茂、根深蒂固的参天大树绝非一日之功,要让党员干部成长为能独当一面的好干部,也绝非易事。《办法》的出台让更多的党员干部能大展拳脚、施展本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微薄之力,但作为监督执纪部门不仅要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更要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发挥责任追究的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