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科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征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及县委《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前廉政法考试的对象:拟提拔为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 任前廉政法夫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第五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集中组织进行。
(三)省纪委制定了统一的考试大纲、省、市纪律分别建立了试题库,并且每年更新一次。在组织廉政法规考试时,需提前到省、市纪委提取试题。
(四)考试前,县纪律可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制定试题保密、野生动物阅卷人员确定、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于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 县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人民团体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接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并将考试结果报县纪委、县组织部或人事局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