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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边县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全会述廉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作者:佚名

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为了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廉政教育和有效监督,根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要求,结合定边实际,特特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向纪委述廉制度,是《党章》等党纪法规赋予纪委的职能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工作规划》要求“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要实施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为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创新机制、强化监督,客观公正、民主评议,虚实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廉洁自律和组织监督相结合,认真履行《党章》等党纪法规赋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职能;通过开展乡镇、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全会述廉评议工作,充分发挥县纪委全委会班子集体对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的监督职责,创新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把纪委对“一把手”的监督落到实处,既解决纪委委员中长期以来存在的对党政“一把手”不好监督、无法监督的问题,又解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规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为建设政治清明新定边,实现定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三、述廉内容
      1、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2、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安排意见》、县委《实施办法》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4、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5、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①配偶、子女从业和就学等情况;②购置房产、汽车等情况,以及资金来源;③本人出国(境)情况。
      6、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四、组织领导
     述廉评议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述廉评议大会由县纪委常委会主持。参加述廉评议大会人员:县纪委委员。不是县纪委委员的县监察局副局长、县纪委各纪检监察组组长,各乡镇纪委书记,列席会议参加评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评议。根据情况,有时也可安排部分述廉对象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述廉。
      五、方法步骤
      主要采取访廉、审廉、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馈廉、督廉、用廉等方法。
     (一)通知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每年年初,县纪委常委会腻主早研究拟定本年度述廉评议总体计划。在召开述廉对象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接受评议有关准备工作,特别要抓紧时间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报县纪委审核。
     (二)访廉、审廉,征求意见,审核报告。由县纪委常委会组织纪委委员等相关人员,深入述廉对象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述廉报告进行审核,为准确评议述廉对象做好准备。
     (三)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县纪委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听取述廉对象述廉,县纪委委员要实事求是地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并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述廉对象进行询问或质询,提出问题,要求说明,即问廉;有时根据需要,还可采取面试或笔试方法,请述廉对象回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考廉;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履行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即测廉。
     (四)馈廉、督廉。对述廉对象的评议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有的放矢,提出整改要求;有时还可以安排述廉对象表态发言,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和廉政承诺。
      六、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定等次。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分情况分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评定等次。
    (一)评价标准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评价标准:
       “优秀”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部署及“五个一”具体要求,及时研究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积极推进反“七腐”,扫“三风”,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良好”标准: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较好地履行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五个一”职责,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一般”标准: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但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时有发生。
      “较差”标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本人或所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党政纪和法纪处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
       2、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价标准:
       “廉洁”标准:能模范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没有发现不廉洁问题。
       “基本廉洁”标准:能较好地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及亲友管理较严,没有违纪违法问题。
       “不廉洁”标准:不能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没有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常有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政纪和法纪处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二)等次评定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等次评定:
      优秀票数占有效票80%以上为优秀;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0%以上(含60%)为良好;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0%以下,但较差票未超过有效票35%为一般;较差票数超过有效票35%为较差。
       2、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次评定:
       廉洁票数占有效票80%以上为廉洁;廉洁和基本廉洁票数占有效票60%以上为基本廉洁;不廉洁票数超过有效票35%为不廉洁。
     (三)结果运用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评为优秀等次,或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廉洁等次的,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通报表彰。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评为较差等次,或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不廉洁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先先进单位和优秀公务员时实施一票否决,并由县纪委对其实施警示提醒,或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或进行深入调查,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
      每次述廉评议结束后,县纪委要向县委报告评议情况及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测评结果和评议意见要记入本人廉政档案,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用干部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