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乡镇纪委案件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定边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下发了《“乡案县审”工作暂行办法》,全面推进“乡案县审”工作机制,使乡案县审有章可循,有序运行。
《办法》规定,一是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经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必须将案件材料报送县纪委审理室审核把关。移交审理材料要齐全、取证要严谨、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处理要恰当;二是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审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应报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审核,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或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案件,可由乡镇纪委按规定程序自行审理;三是应将收缴违纪资金开具的票据、追缴财务清单附卷;四是经审核,发现案件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补办手续;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合法,应退回重新调查。
《办法》要求,案件办结后,由乡镇纪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交由县纪委审理室最后审核把关,材料齐备、文书规范的,签字同意后报案件监督管理室统计上报,案卷材料交由县纪委统一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