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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出台《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着力提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法制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信息来源: 陈仓区纪委 点击: 作者:任虎林

为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陈仓区制定了《宝鸡市陈仓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并于日前施行。

该《办法》共七章30条。对行政效能监察职责和权限、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责、监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规定。

《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责。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该遵守政务公开和社会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行政许可超时默认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得干扰阻挠。

《办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应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行政效能监察,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投资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等九项相应的职责。

《办法》规定了行政监察的主要内容。行政监察机关应对行政机关在营造投资发展政策法制环境方面的四种事项和行为进行监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七种行为进行监察,对行政执法管理中的七种行为进行监察。

《办法》规定了行政效能监察程序。行政效能监察应当按照立项、受理、调查和处理的程序进行。

《办法》明确了行政效能监察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四种方式,并明确了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