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效能督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规范督查内容,优化督查程序,改进督查方式,进一步提高效能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据了解,2013年11月,福建省出台了全国首部机关效能建设法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此次出台的《意见》,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转”的要求,也是推进《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贯彻落实的有力举措。
《意见》明确规定,要围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提高效能优化服务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效能问题、防抗风灾水灾工作情况等开展效能督查,避免缺位、越位、错位现象。效能督查按照选题立项、组织实施、结果处理的程序进行。对需要督查的事项,由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填写立项审批表,报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领导批准。不得以会议纪要、文件、领导讲话等形式,安排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牵头或参与效能督查项目。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效能督查事项的立项,还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意见》同时要求,效能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从注重查事向既查事又查人转变,推动效能督查从查找浅层次、一般性问题转向查找深层次、典型性问题。在方式上,采取明察与暗访、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面上拉网式检查与点上深度督查、不定期抽查与经常性检查、监督检查与协调服务等相结合的方式;在方法上,既要用好用活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交流、走访调研等传统做法,又要结合实际解剖麻雀,进行点对点检查、面对面讲评,并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加大电子监察力度;在力量上,要充分发挥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形成督查合力。
为切实提升效能督查权威,促进问题解决,《意见》还对结果运用作了专门规定。《意见》规定,对效能督查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以及整改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同时,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效能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和典型案件,通过一定的形式点名道姓公开曝光。(福建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