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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法院集中宣判新闻敲诈恶势力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4日 信息来源: 县法院 点击: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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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上午,定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和胡某某等五人恶势力犯罪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一审对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八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七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等五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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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单独或者纠集在一起,在定边县、横山区、神木市区域内,多次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或者媒体曝光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丁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8起,涉案金额29862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5起,涉案金额268700元(已退赔9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敲诈勒索13起,涉案金额177700元。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定边县区城内,多次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或者媒体曝光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敲诈勒索11起,其中2起未遂,涉案金额432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敲诈勒索8起,涉案金额55000元;被告人白某某参与敲诈勒索8起,涉案金额54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参与敲诈勒索6起,涉案金额34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敲诈勒索3起,涉案金额15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退赔非法获利共计67930元。

法院认为,上述八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分或合,多次以要挟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万某某、张某乙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他五被告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第6起、第21起作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白某某、罗某某、万某某、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多次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八被告人纠集同案犯形成多次敲诈的恶势力,应从严惩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其余经济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述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定边警方侦破的借媒体报道、网络曝光之名,危害企业、群众利益的新闻敲诈恶势力案件。定边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震慑了各类黑恶势力,为全县营造了一个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健康有序的舆论氛围。(以上人员均为化名)